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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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男50歲具保人陳惠雅以上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惠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十萬元,嗣由具保人陳惠雅繳納現金十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