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海商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海商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海商字第11號原告誠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晴川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複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被告美商美國總統輪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聰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
楊思莉 律師複代理人 甯若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緣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0年1月31日函轉駐印度代表處同年月20日復函,有關本院依被告聲請函查錫蘭商業銀行乙事,事涉專業商用英語,應先迻譯為英文,故本件仍應就此部分調查後,再為最後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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