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瑞英
林慈維 吳麗珠 被告 何金樹 上列被告因傷害(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4025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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