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簡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簡字第27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世章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4401號),本院99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所載車牌號碼「XNF-927號」均應更正為「XNF-72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所載車牌號碼「XNF-927號」之記載,茲發現有誤,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XNF-729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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