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4、5所處罰金刑部分,已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7號定執行刑在案,聲請人亦未聲請就該部分定執行刑,是罰金刑部分,不在本件定執行刑範圍,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