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6年5月中旬某日│96年9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5811號│96年度偵字第873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380號│97年度上訴字第1133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31日│97年6月25日││├─┼──────┼──────────┼──────────┼──────────┤│確│法院│彰化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380號│97年度上訴字第11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2月12日│97年7月14日││├─┴──────┼──────────┼──────────┼──────────┤│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他字││││1677號│第1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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