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勞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重勞訴字第31號原告玄○○
酉○○
號8樓X○○甲○○S○○c○○己○○辰○○b○○a○戌○○Z○○V○○N○○I○○P○○L○○
號F○○O○○午○○R○○E○○巳○○戊○○U○○f○○丁○○D○○M○○乙○○天○○辛○○T○○丑○○壬○○Y○○W○○地○○癸○○宙○○宇○○Q○○寅○○黃○卯○○J○○申○○H○○e○○K○○庚○○亥○○
樓B○○子○○未○○A○○原名 陳慧君 G○○C○○丙○○
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 律師
鄭至量 律師被告士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d○○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未發放薪資」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分別以如附表「假執行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均為被告之受僱員工,被告依約應按月給付報酬,惟因被告近年來營運不佳、舉債維生,而無力如數給付薪資,迄至民國94年10月19日起訴時止已積欠原告各如附表所示「未發放薪資」欄之報酬未給付,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本於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報酬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未發放薪資」欄所示之金額,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本件原告主張如前所述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被告94年9月29日號函文為證。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各原告如附表「未發放薪資」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4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丁、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書記官林桂玉◎附表(單位:新台幣—元):
原告未發放薪資假執行供擔保金額────────────────────────────玄○○61,26621,000酉○○263,75488,000X○○73,42825,000甲○○163,82855,000S○○233,13478,000c○○108,91936,500己○○110,18037,000辰○○94,30432,000b○○115,33439,000a○402,170135,000戌○○394,704132,000Z○○45,36216,000V○○92,28831,000N○○23,8258,000I○○43,76115,000P○○65,64222,000L○○34,31312,000F○○104,08435,000
000000,33254,000午○○170,38857,000R○○38,09513,000E○○71,14824,000巳○○129,27044,000戊○○87,75629,500U○○45,16415,100f○○130,46443,500丁○○320,244107,000D○○106,07135,500M○○133,12244,500乙○○139,12046,500天○○66,34022,500辛○○17,8546,000T○○208,03670,000丑○○81,56227,500壬○○131,04045,000Y○○15,5845,200W○○116,02739,000地○○59,45520,000癸○○26,0938,700宙○○18,0126,100宇○○390,035131,000Q○○182,00461,000寅○○141,54148,000黃○114,56439,000卯○○123,94042,000J○○66,64923,000申○○109,92837,000H○○340,042114,000e○○339,958114,000K○○91,52631,000庚○○205,91669,000亥○○130,54644,000B○○12,9914,500子○○58,18419,500未○○52,58017,600A○○80,92227,000(原名陳慧君)G○○81,07427,100C○○46,24415,500丙○○482,400161,000────────────────────────────總計7,75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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