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3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有逃匿之情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已於民國97年12月12日進入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故被告目前並無逃匿之情事,聲請人上開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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