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耀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耀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耀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8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並於民國100年7月29日,經法務部法授矯字第1000117515號核准假釋在案。因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8月確定,業於98年12月4日入監服刑迄今。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年7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1月19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0月26日,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稽。則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誤,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即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