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執聲字第二○三七號、九十七年執字第七八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四二六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先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確定;又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三五二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嗣亦確定在案等情,有附卷判決書二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憑。是上開二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二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徐淑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