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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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2號抗告人 吳國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翁景芳 間因100年度聲字第442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