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936號
原   告 展菱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俊
被   告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米點室內裝修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參拾玖萬肆仟陸佰參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肆仟參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參仟捌佰元。經本院於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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