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23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被 告 陳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八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