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婚字第30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72年3月26日結婚,婚後被告有酗酒之習慣,常於酒後對原告施以暴力行為,甚至在原告懷孕期間,亦曾毆打原告,原告為照顧子女,只得百般容忍,豈料被告非但不能體會原告之苦心,仍持續對原告為暴力行為,於95年8月28日上午8時許,在嘉義縣東石鄉鰲股村3鄰76號之2住處,被告持寶特瓶丟擲原告,以寶特瓶毆打原告頭部,致原告人受有頭頂部腫脹2X2公分,右臉頰瘀傷3X3公分、左手第三指瘀傷4X2公分之傷害,經本院家事法庭於95年9月29日以95年度家護字第413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被告於上開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至原告經營之檳榔攤騷擾原告十餘次,並於96年6、7月間,至原告租屋處無故持球棒毀損原告之機車及手機,復於96年8月初某日凌晨2時許,騎機車追逐原告,再於96年9月11日下午3時許,毀損原告之機車座椅,並以:要對原告潑硫酸等語恐嚇原告,令原告心生畏懼,經本院於96年10月9日以96年度家護字第22號裁定,延長保護令之有效期間一年。被告對原告為慣常之毆打、恐嚇及騷擾,已對原告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且兩造之婚姻已因被告之家庭暴力行為之重大事由,致婚姻產生破綻,無法維持婚姻,為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准兩造離婚。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兩造為夫妻,現婚姻關係存續中,有戶籍謄本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兩造於72年3月26日結婚,婚後被告有酗酒之習慣,常於酒後對原告施以暴力行為,甚至在原告懷孕期間,亦曾毆打原告,原告為照顧子女,只得百般容忍,豈料被告非但不能體會原告之苦心,仍持續對原告為暴力行為,於95年8月28日上午8時許,在嘉義縣東石鄉鰲股村3鄰76號之2住處,被告持寶特瓶丟擲原告,以寶特瓶毆打原告頭部,致原告人受有頭頂部腫脹2X2公分,右臉頰瘀傷3X3公分、左手第三指瘀傷4X2公分之傷害,經本院家事法庭於95年9月29日以95年度家護字第413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被告於上開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至原告經營之檳榔攤騷擾原告十餘次,並於96年6、7月間,至原告租屋處無故持球棒毀損原告之機車及手機,復於96年8月初某日凌晨2時許,騎機車追逐原告,再於96年9月11日下午3時許,毀損原告之機車座椅,並以:要對原告潑硫酸等語恐嚇原告,令原告心生畏懼,經本院於96年10月9日以96年度家護聲字第22號裁定,延長保護令之有效期間一年被告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兩造之媳婦 吳芳琪 於本院審理中結證:兩造目前沒有住在一起,被告住在東石,原告住在台南縣鹽水經營檳榔攤,被告經常去原告的檳榔攤,被告喝醉酒去騷擾原告,也動手打原告,我有去阻擋,我也被打到,我看過至少十幾次,原告經常受傷。之前,有一次原告被被告拿拖把打到頭縫了八針,保護令核發以後在有效期間,被告仍去檳榔攤打原告等語在卷(本院卷18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家護字第413號通常保護令及96年度家護聲字第22號延長保護令等卷宗,核閱無訛,被告復未到場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受虐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與以身體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同居者而言。應斟酌當事人之地位、教育程度及其他情事定之。又夫婦因尋常細故毆打,即有不堪同居之痛苦;慣行毆打,即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足以構成離婚之原因(最高法院著有19年上字第1128號、20年上字第371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於婚後即經常毆打原告,於本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及延長保護有效期間內仍持續毆打原告,已如前述,足認被告確有慣行毆打原告情事,凡此種種,均足使原告精神及身體受有極端痛苦,兩造間所賴以維繫基礎之信賴關係業已蕩然無存,堪認原告已受被告不堪同居之虐待,原告據此訴請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判決離婚既有理由,其以選擇合併方式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即無審酌必要,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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