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94年度花簡字第47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鈞院於民國94年7月12日以94年度花簡字第479號判處拘役40日,緩刑3年,於94年7月31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95年8月中旬更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於96年4月19日以96年度東簡字第162號判處拘役59日,並於96年5月7日確定,受刑人所為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可知受刑人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刑,並給予緩刑確定後,於緩刑期內即更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足認原宣告之緩刑實難收其預期效果,本院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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