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監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監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監護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監字第4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乙○○請求變更子女監護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甲○○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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