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99號聲請人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己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係由案外人 陳民雄 提供擔保為向第三人臺灣省政府貸款用以興建國民住宅,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27條規定,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契約簽訂之日起,債權人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案外人陳民雄於民國72年6月11日與第三人臺灣省政府訂立「國民住宅貸款契約」以附表建物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98,000元之抵押權予第三人臺灣省政府,擔保其契約債務之清償,(嗣第三人台灣省政府之資產因精省,此部分業務已移聲請人為管理機關),並辦理抵押權登記在案。案外人陳民雄於①民國74年2月5日、②民國72年11月18日與第三人臺灣省政府簽訂「國民住宅貸款借據」獲貸①59,600元、②238,400元整,約定自①民國74年2月5日、②民國72年11月18日起均至民國88年3月18日止,並有利息之約定,分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違約金按各當期應收利息五成計算。詎相對人自民國80年4月18日起,尚積欠本金197,667元、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已逾期三個月以上,雖經催告仍拒不付款,嗣案外人陳民雄死亡,上開不動產由相對人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房屋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影本各一件、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影本二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丙○○及案外人即債務人戊○○、丁○○,就所擔保債權之發生及其範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對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9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來義│南和││914│建│0│2│70│3分之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99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4│來義鄉南和191-│南和段914地號│加強磚造、│1樓67.82合計67.82││全部│││││2號││一層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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