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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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二號
聲請人乙○○即被告之父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
詹振寧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火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月娥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