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三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貳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現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乃通知被告乙○○自行到案,並通知具保人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屆期被告未依時到案執行,其前復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其到案執行(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五六四九號),亦因被告逃匿而拘提無著,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二份卷可稽,是被告執行時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情。
二、本院經核被告於執行時逃匿,自應依法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貳萬元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日賓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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