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5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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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6年度交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文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92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政達書記官凃庭姍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游文傑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游文傑明知飲酒後會使人動作變慢,思考力差,情緒起伏大,步態不穩,肢體協調、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升高,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5年6月22日下午1時30分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30分止,在桃園市○○區○○○道福興宮附近某卡拉OK店內飲用啤酒後,尚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自上開處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行經至桃園市○○區○○○道福興宮附近時,適有員警 李德怡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警用車輛巡邏至該處,察覺其行跡可疑,隨即尾隨並鳴笛示意攔停。游文傑為逃避接受警方依法執行盤查職務,明知在公眾往來之道路上,應避免妨害他人行車安全,若行車速度甚快,且不遵守交通標線、號誌、規則,稍有事故發生,極易造成追撞車輛釀成重大傷亡,致生人車通行往來之危險,仍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未依警方指示停車,反而駕駛上開車輛加速以超越速限之時速60至100公里速度逃逸,警方見狀即駕車追緝,游文傑仍不顧道路上其他往來人車之危險,故意以駕駛車輛超速、闖紅燈、逆向行駛等方法,先沿桃園市○○區○○○○道路高速行駛○○○區○○路○段道路,後行經新竹縣竹一道路,再左轉新竹縣竹117線道路後,於新竹縣竹
117線道路與台15線路口處順時針逆向迴轉至台15線往新竹方向行駛,至不明安全島岔口處,迴轉至對向車道,見警車追緝阻擋在前,再以逆時針方向逆向迴轉,至台15線往新方向行駛,並闖越紅燈通過不明路口後,再闖越紅燈行駛至不明巷道內,且於巷道內繞回台15線路口處時,逕行左轉逆向行駛於台15線道路上,再切回順向道路再度闖越紅燈通過不明路口,隨即迴轉逆向行駛於台15線道路上,並於某路口處直接闖紅燈向前行駛,嚴重影響其他參與道路交通公眾之安全,而致生陸路公眾往來之危險。嗣於同日下午4時38分許,為警追緝至新竹縣台15線與台61線路口處,遭民眾駕車阻擋前路,游文傑欲再行迴轉逃逸時與警車擦撞,隨即下車並遭員警與民眾合力逮捕,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4毫克,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85條第1項、同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政達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凃庭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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