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19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92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19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4年6月13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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