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25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2518號原告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被告經濟部代表人乙○○部長)住同
參加人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洪銀樹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8年4月6日以「直流無刷風扇之感應元件結構改良」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
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於92年8月13日以(92)智專三㈡02048字第0922081731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案經被告經濟部審議,並以93年6月1日經訴字第09306219690號作成「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訴願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帥嘉寶法官劉介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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