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甲○○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魏于傑法官黃怡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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