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檢察官及本院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一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楊萬益法官柯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葉祝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