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381號
原 告 陳一民
被 告 王濠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原告起訴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應由被
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查本件被告籍設台中市,有戶籍資料可
憑。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