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09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周季楓
楊勝浩
被 告 卓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定民國111年1月27日上午9點31分於本院高雄
簡易庭第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尚有不完備之處,原告於文到10日內對起訴狀
聲明表示意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