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其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О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0九三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竊盜,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甲○○前曾於民國九十年間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四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惟其又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犯竊盜罪,再為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0九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後者所犯之竊盜罪顯屬累犯,今於裁判確定後發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案經覆核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四0號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0九三號宣示判決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後,足可確定受刑人甲○○所犯之竊盜罪,已構成累犯無誤;故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