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補字第2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周君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尚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900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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