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小字第62號
原 告 王信文
被 告 葉清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
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書狀釋明
系爭車輛為萬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原告有何權利請求。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美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小字第62號
原 告 王信文
被 告 葉清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
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書狀釋明
系爭車輛為萬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原告有何權利請求。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