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小調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調字第92號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被   告  段鍾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永和區」,
而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則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有戶籍資
料、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各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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