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調字第113號
原 告 黃中柱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二、被告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兩造間買賣包季權利、虛擬寶物之契約及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