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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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張健鍾 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健鍾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查,本件被告張健鍾所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被告罪證明確,業已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十年,是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包梅真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潘豐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