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具保人甲○○
丙○○○己○○被告戊○○
丁○○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丙○○○、己○○繳納之保證金各新台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五萬元,具保人丙○○○、己○○前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各二萬元,由具保人等分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戊○○、丁○○、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上開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