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35號原告 秦嘉臻 訴訟代理人 簡翊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秦嘉暉 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 伍佰 肆拾捌元(被繼承人 秦慶華 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列遺產總額1,210萬5,473元×原告主張之應繼分1/5=242萬1,095元,1,210萬5,473元×原告之特留分1/10=121萬547元,本件訴訟標的即原告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即242萬1,095元─121萬547元=121萬
548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零柒拾捌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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