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167號聲請人 郭美顏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連景 之聲請變賣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被繼承人 連景之 之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或召開有困難之證明文件。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張竣閔(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1)。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