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103號聲請人 吳錦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本院104年3月2日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補充裁判應以訴訟標的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並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39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以本院合議庭於104年3月2日所為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未詳備理由,即認有訴訟標的脫漏,而聲請補充裁判云云。經核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徐麗瑩
法官彭南元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世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