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銀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銀宗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銀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張銀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銀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6月20日│99年6月7日│98年7月17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機關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3116號│2706號│392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緝││││2965號│2695號│字第133號││事實審├───┼──────┼──────┼──────┤││判決日│98年9月15日│98年10月23日│100年5月19│││期│││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緝││││2965號│2695號│字第133號││判決├───┼──────┼──────┼──────┤││判決確│98年10月12日│98年11月16日│100年6月7│││定日期│││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更緝│0年度執更緝│0年度執字第│││字第119號(│字第119號(│7916號,編號│││98年度執字第│98年度執字第│3、4已定應│││13783號),│13783號),│執行刑1年4│││編號1、2已│編號1、2已│月,執行中(│││定應執行刑1│定應執行刑1│富股,101年│││年3月,執行│年3月,執行│7月27日至10│││中(富股,│中(富股,│2年11月26日│││100年4月27│100年4月27│)│││日至101年7│日至101年7││││月26日)│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銀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7月18日│97年3月10日│97年8月13日│││││下午2時35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機關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撤緩毒偵│年度撤緩毒偵│││3922號│字第109、11│字第109、11││││0號│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緝│100年度訴緝│100年度訴緝││││字第133號│字第159號│字第159號││事實審├───┼──────┼──────┼──────┤││判決日│100年5月19│100年6月9│100年6月9│││期│日│日│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緝│100年度訴緝│100年度訴緝││││字第133號│字第159號│字第159號││判決├───┼──────┼──────┼──────┤││判決確│100年6月7│100年7月4日│100年7月4日│││定日期│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0年度執字第│0年度執字第│││7916號,編號│8554號,編號│8554號,編號│││3、4已定應│5、6已定應│5、6已定應│││執行刑1年4│執行刑1年,│執行刑1年,│││月,執行中(│執行中(富股│執行中(富股│││富股,101年│,102年11月│,102年11月│││7月27日至10│27日至103年│27日至103年│││2年11月26日│11月26日)│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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