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辭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七三號聲請人 陳昌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卓錫勳 與被上訴人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辭任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二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院前依上訴人之聲請,以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六五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有該民事裁定可稽。聲請人以事先未接獲告知或詢問,因暑假期間擬休假出國云云,聲請辭任訴訟代理人。然聲請人所述非得為辭任之正當理由,依首揭條文規定,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陳光秀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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