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19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蔡承哲
被   告  林英豪 (即 潘雪霞 之繼承人)
       林志鉗 (即潘雪霞之繼承人)
       林英傑 (即潘雪霞之繼承人)
       林曉婷 (即潘雪霞之繼承人)
       林嫦溱 (即潘雪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編號2部分關於「林英豪」之記載,
應更正為「林志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
,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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