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76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
被   告  謝發揚
被   告  李謝
被   告  謝陸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15日下午3時37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
還借款事件,被告李謝却、謝陸妹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
狀稱其已拋棄繼承,本件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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