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566號
原   告  鄭正斌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請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於本院
  :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坐落於屏東縣○○鎮○○段○○○
    ○號土地之地上物,惟原告起訴狀暨其附件資料均未
    記載地上物占用原告所有912地號土地之面積,除致
    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外,亦難謂原告已
    就本訴之原因事實詳予表明,原告應補正各被告分別
    占用原告所有912地號土地之約略面積(以平方公尺
    表示)。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張**、
    鄧**完整姓名,起訴程式有所欠缺,請原告持本裁定
    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之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提出記載正確當事人欄及聲
    明之起訴狀、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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