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4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凱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市○○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
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彰化縣○○市○○段○○○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被告陳建凱於民國107年12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