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調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4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凱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市○○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
  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彰化縣○○市○○段○○○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被告陳建凱於民國107年12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