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41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婷惠 間確認訴外人之遺產數額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張博雲 積欠聲請人債務
,屆期未為清償,張博雲死亡後相對人張婷惠為其繼承人,
經查張博雲遺有勞工退休金,詎張婷惠領取該退休金後未優
先清償聲請人之債權,顯已侵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爰依法
請求確認張婷惠繼承張博雲之遺產數額,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係請求確認張博雲之遺產數額,
核其性質係屬確認之訴,非當事人藉由調解程序互相讓步所
得處理,故聲請人此揭聲明,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
能調解,是以,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爰以裁
定駁回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