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小字第80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屏小字第80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盧沁媛
被   告  徐佳榕林武陽 之繼承人
       林曜正 即林武陽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武陽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31,167元,及其中29,394元自106年5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武陽之遺產範圍內連
帶負擔。
本判決於被告繼承被繼承人林武陽遺產範圍內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林武陽於92年11月間向原告申領現
金卡使用,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而林武
陽已於106年3月9日死亡,被告2人為林武陽之繼承人,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林武陽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等情,業據
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戶明細、
本院屏院進家慧字第1060018373號函、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
表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
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
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
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第2項
及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繼承人林武陽所欠系爭
借款債務非專屬被繼承人本身之債務,是系爭借款債務應由
被告繼承。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武陽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
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武陽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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