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6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世政 、 張世勇 、 張政忠 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萬5,12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35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並檢
附繕本1件。
三、彰化縣○○市○○段○○○○○○○○○○○○○○○○○○○○○○號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共有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
四、請提出現場彩色照片,陳明被告占用物及占用位置,並按被
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