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消小字第2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