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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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郭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30,000元,
應繳裁判費37,9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36,92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
(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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