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郭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30,000元,
應繳裁判費37,9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36,92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
(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