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2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