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殺人未遂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家庭暴力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0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三八0號、八十九年度執保字第六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緩刑期付保護管束,於八十九年五月六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間內即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更犯殺人未遂等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0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坤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