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由卷附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四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六六號判決可知,受刑人甲○係於宣告其緩刑五年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四號判決確定即八十八年十二月廿日前犯有如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六六號判決之犯行,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六六號判決所宣告之刑),因之,本件應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為緩刑宣告之撤銷,聲請書謂應以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撤銷之,容有未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卅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附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